拍板定案!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規定,將於今年10月1日起生效,房仲業者及買屋民眾要更加注意自己的權利與義務。
 
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從業人員及交易市場,內政部地政司修訂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,增訂應記載受託銷售之不動產周邊之重要環境設施,包括:公(私)有市場、超級市場、學校、警察局(分駐所、派出所)、行政機關、體育場、醫院、飛機場、台電變電所用地、地面高壓電塔(線)、寺廟、殯儀館、公墓、火化場、骨灰(骸)存放設施、垃圾場(掩埋場、焚化場)、顯見之私人墳墓、加(氣)油站、瓦斯行(場)、葬儀社。
 
另外,如土地、基地、成屋及預售屋之重要交易條件、目前管理狀況與建物型態等等多有詳細規定,而目前吵得沸沸揚揚的稅務新制,該說明書中也詳列規定買方日後應繳的稅費項目,包含契稅、房屋稅、印花稅、特種貨物及勞務稅(奢侈稅)等。內政部地政司表示,新增事項都是為了保障市場交易過程公開透明、健全制度,避免不動產買賣之糾紛產生。(陳書榕/台北報導)



對於新版不動產說明書增加許多應記載事項,對於房價並不會有任何影響,對於買家反而更加速了解商圈,可以更快做好決定,健全房市祐禎認為會更好。

而房仲人員來說,雖然多了許多應調查的責任,這就是為什麼要找房仲來購買是一種保障,透過自售雖然可以省下仲介費,但售後的保障在哪?房仲的素質很重要,好的房屋仲介不會只帶您看房子的優點,會連缺點都告訴您,連踩在地板上有感覺到一點點空空的感覺,我都會再三確認然後跟買方說這地方有捧共(台語),房子沒有十全十美,但總是可以找到令您滿意的家。

祐禎小小的淺見,謝謝大家


幸福成真買好宅請洽張祐禎0911175451

了解您的需求,竭誠為您找到最適合您的房子
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台中西屯張祐禎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